5.5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
5.5.1無電氣防爆要求的場所,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采暖。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采暖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時,燃燒器宜設置在室外;
2 燃燒器設置在室內時,應采取通風安全設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相關規定。
5.5.2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嚴禁用于甲、乙類生產廠房和倉庫。
5.5.3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燃料應符合城鎮燃氣質量要求,宜采用天然氣,可采用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燃氣入口壓力應與燃燒器所需壓力相適應。燃料應充分氣化,在嚴寒、寒冷地區采用液化石油氣時,應采取防止燃氣因管道敷設環境溫度低而再次液化的措施。燃氣質量、燃氣輸配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5.5.4 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時,熱負荷應按本規范第5.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室內計算溫度宜低于對流供暖室內溫度2℃~3℃。當由室內向燃燒器提供空氣時,還應計算加熱該空氣量所需的熱負荷。
5.5.5 燃氣紅外線輻射加熱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加熱器的輻射強度、安裝角度由生產工藝要求及人體舒適度確定。除工藝特殊要求外,不應低于3m。
2 用于固定工作地點供暖時,宜安裝在人體的側上方。
3 當安裝高度超過額定供熱量的zui大高度時,應對加熱器的總輸入熱量進行附加修正。
5.5.6 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進行全面供暖時,加熱器宜延外墻布置,且加熱器散熱量不宜少于總熱負荷的60%。
5.5.7 當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超過按廠房0.5次/h換氣計算所得的空氣量時,其補風應直接來自室外。
5.5.8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采用室外進氣時,進風口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3節的相關要求。
5.5.9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尾氣宜通過排氣管直接排至室外,其室外排氣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人員不經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m;
2 水平安裝的排氣管,其排氣口伸出墻面不宜小于0.3m,且排氣口距可開啟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3m;
3 垂直安裝的排氣管,其排氣口高出本建筑屋面不宜小于1m,且排氣口距可開啟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3m;
4 排氣管穿越外墻或屋面處應加裝金屬套管。
5.5.10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燃燒尾氣直接排放在室內時,廠房上部應設置排風設施,宜采用機械排風方式。排風量應根據加熱器的總輸入功率和燃氣種類經計算確定,宜為20m3/(h·kW )~ 30m3/(h·kW )。當廠房凈高小于6m時,尚應滿足換氣次數不小于0.5次/h的要求。
5.5.11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應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設置能直接切斷供暖系統及燃氣供應系統的控制裝置。利用通風機提供燃燒所需空氣或排除燃燒尾氣時,通風機與供暖系統應連鎖。
5.5.12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燃燒器安裝在廠房內時,燃氣系統的相關安全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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